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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因为自己经营的原因要变更和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用工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对劳动者给予每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另行安排工作并协商同意的,可以不给予补偿;
2、由于员工不能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的,解除合同可以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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